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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成本中的长期借款利息在息税前利润时要不要扣除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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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53
#税务师#
您好,这个是计入财务费用,是可以抵税的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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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票和铁路票什么时候放在其他中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在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栏目中填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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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进项税额,具体填列位置取决于是否完成认证及用途确认。 1.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电子客票可开具电子发票,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2.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果行程单上注明了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不含机场建设费),且已通过税务系统采集并完成认证,进项税额应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3.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际航空运输的进项税额通常不能在国内直接抵扣,除非符合特定政策规定(如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部分抵扣),具体需根据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总结: -已认证且用途确认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未认证或未完成用途确认的,不能在本期申报抵扣,需待完成后再按规定填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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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为什么按地价和房价的10%确定,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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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方法: ①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 ②不能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这个是税法规定,建议您记忆一下哈。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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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商铺时,扣除项目中为什么不包含契税?哪种情况下扣除项目中的税费中是包含契税的?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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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4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契税,契税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单独计算的。如果给出了评估价格,买房的契税要理解为包含在评估价格中了,不能再单独扣除。 只有在非房企销售旧房的时候,采用发票法扣除购房成本时,契税在“转让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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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中,第二问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的时候,这个印花税为什么没有扣除呢?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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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2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时,印花税不被扣除,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所以不允许再单独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允许扣除的税金仅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印花税不计入扣除项目,即使在转让环节缴纳了印花税,也不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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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税务师涉税实务中有几道不懂的,谢谢 图3,梦1的第463页,投资占10%,为什么确认是用成本法,而不是权益法?两者在这个情况下做发录有什么不同吗? 图4,梦1的第417页,出具“专项报告”,在实务中是要提交什么表给税局吗? 图5,个人开利息的发票,有免增值税的额度吗?是哪种情况下的?难道是按小规模10/月或30/季的额度?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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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问题一:投资占10%为何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在税务师涉税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核心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或影响程度”: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无重大影响(持股比例通常<20%) 或能够实施控制(持股≥50%) 的情况。本题中投资占比10%,属于“无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成本法。成本法下,只有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才确认投资收益(如本题中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投资方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持股20%-50%)或共同控制的情况。权益法下,投资方需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变动,按持股比例同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两者账务处理差异:若用成本法(持股10%):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后续该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需纳税调减)若用权益法(假设持股20%-50%):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后续分红或处置时再进一步调整,税务处理上同样对免税股息红利纳税调减,但会计核算步骤更繁琐)问题二:“专项报告”实务中提交的表格在税务实务中,“专项报告”是企业针对特定业务(如资产损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性搬迁等),由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提交时,企业需将专项报告作为附件,与对应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给税务局。例如:资产损失专项报告: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报告: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提交。具体要求以当地税务局办税指南为准,部分地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附件,无需线下提交纸质表。问题三:个人开利息发票的增值税免税额度个人开具利息发票的增值税免税规则如下: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如个人放贷收息),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30万)”的免税范围,需全额缴纳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率为1%,此前为3%)。若个人是小额零星交易(如偶尔发生的、金额极低的利息收入),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可按“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享受增值税免税(仅针对未达起征点的小额交易,并非常规的月/季额度)。简言之,个人常规的利息收入(如放贷)需缴增值税,仅小额零星的利息交易可免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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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下,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个公式里面的递延所得税是余额还是本期发生额呢?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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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24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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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税务师涉税实务中有几道不懂的,谢谢 图1和图1-1,梦1的第536页第10小题,按当年度的调账,每个月都已经结账了,为什么不是用“本年利润”的科目,不就是图1-1说的情况吗? 图2,是什么情况下就会做这样的分录?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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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2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税务师涉税实务中,对于当年度错账且每月已结账却未用“本年利润”科目调账,可能是因为该错账涉及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即使错账是在当年发现且每月已结账,如果其影响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最终影响“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不是“本年利润”。是否使用“本年利润”科目,取决于错账是否属于当年的事项。 对于“借:本年利润5000贷:信用减值损失5000”这样的分录,通常是在期末结转损益类科目时做的分录。在会计期末,为了计算当期的净利润,需要将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这里就是将“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以核算当期的利润情况。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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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第74题答案是不是有误啊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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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0:0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答案有误。 根据题目条件,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9%,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应为200×9%=18(万元),而不是200×10%=20(万元)。 以下是计算过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9%)=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3%-(26-8)-6=-11(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200×9%=18(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因为期末留抵税额11万元小于免抵退税额18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18-11=7(万元) 因此,该题的正确答案应为7万元,而不是答案中给出的9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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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终结期现金流的时候要加上残值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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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9:5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要加上。终结期现金流量的计算是由收回的营运资金和残值流组成,公式为:终结期现金流量=收回的营运资金+残值流。 固定资产残值对终结期现金流有影响,主要体现在资产处置时产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若残值为正,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减去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会作为现金流入计入终结期现金流量表;若残值为零,虽无现金收入,但处理资产可能产生清理费用等支出,影响终结期净现金流。 在实际计算中,需考虑税收因素。若残值收入高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出部分要缴纳所得税,固定资产残值的现金流入=残值收入-(残值收入-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若残值收入低于账面价值,其差额可抵减所得税,固定资产残值的现金流入=残值收入+(账面价值-残值收入)×所得税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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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4 税法一32页。 (2)请问老师发生不含税运费不需要计算吗?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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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9:3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总结:两笔运费的计算已完整包含在答案中运费归属运费金额进项税计算体现位置进口设备国内运费8万元(不含税)8×9%=0.72万元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37.45万元的组成部分)采购原木运费6万元(不含税)6×9%=0.54万元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8.54万元的组成部分)因此,题目中的“不含税运费”不仅计算了,还分别计入了对应的进项税抵扣项,只是没有单独列示“运费金额”,而是融入了整体进项税的计算过程中。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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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道题计算方式不对吧?出租住房不是除以1.015吗?乘以0.15吗?这个答案里面居然还出现一个除以1·05,再乘以0.15。答案不对吧?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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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9:29
#税务师#
开票的税率是5%,实际交税是按1.5%,所以应交的增值税就是收款金额/1.05*1.5%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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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6,优质费为什么不用享受优惠。优质费是含税的吧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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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8:5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优质费的性质:属于“价外费用”,需全额计税(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销售折扣(本题的5%优惠)仅针对**“商品本身的销售额”,而优质费是因“提供优质服务”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价外费用需单独计税,不与商品销售额的折扣挂钩;价外费用默认含税,需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二、具体计算逻辑销售折扣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按折扣后金额计税。折扣后销售额= 200辆×12万元/辆×(1?5%)=2280万元,对应销项税= 2280×13%。优质费部分:属于价外费用,含税金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计税。优质费总含税金额= 200辆×0.5万元/辆=100万元,不含税优质费= 100÷(1+13%)≈88.50万元,对应销项税= 88.50×13%≈11.51万元。三、总结优质费作为“价外费用”,其税务处理与“商品本身的销售折扣”无关,需单独按含税金额换算后计税,因此不享受销售折扣的优惠,且默认含税需价税分离。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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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认罪认罚的区别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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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8:2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首和认罪认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适用时间和条件: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包括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嫌疑人未受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投案;还有多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而认罪认罚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法律后果: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侧重点:自首侧重于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罪行,体现其主动性和悔罪态度。认罪认罚更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和处罚的认可,重点在于其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和结果的配合度。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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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与自首、 坦白可以作重复评价是什么意思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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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8:1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是指在量刑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的情节,不会因为这些情节的重叠而给予两次从宽处理。 例如,某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构成自首),并且愿意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只会根据其自首或认罪认罚中的一种情况来考虑从宽处罚,不会因为同时存在这两种情节而给予额外的从宽。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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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企业之前无偿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我这边借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使用的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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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8:09
#税务师#
需要视同销售的 一个月也需要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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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4财务与会计 第三套模拟试卷 综合题第70题 4月的单价为什么不是题目最后说的调整为215元?谢谢老师!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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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6: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题目中提到的“调整为215元”是针对后续销售的定价,并未追溯调整2×23年4月已经发生的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中,收入的确认应基于实际交易发生时的条件和价格,而不是后续的调整。因此,2×23年4月的销售单价仍应按照实际销售时的单价进行确认,而不是调整后的215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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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抵扣的计算,不是看它生产数量吗,而是看它本月所有的销售白酒数量计算吗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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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00:4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在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情况下,销售粮食白酒时扣除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并非农产品购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本期销售粮食白酒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均于本期抵扣,而不管农产品是否于本期购入。 比如甲酒厂2025年10月,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是按照[(40+5+2+5)×1000+32000]×2.6×3×13%÷(1+13%)来计算的,这里(40+5+2+5)×1000+32000是基于销售白酒的相关数量,说明是按照销售数量来计算农产品进项抵扣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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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7,为什么做不动产租赁处理呀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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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3:3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虽然这是房产抵押业务,但合同约定抵押期间公司不支付银行利息,房产由银行使用,双方按月互相开具发票,这意味着银行在抵押期间获得了房产的使用权益,相当于公司将房产出租给银行使用。所以,该业务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业务中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400000×5%÷12)÷1.05×5%=476.19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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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第63题,那个11月1日以年初普通股股数为基础,算普通股,为什么不是8000/10*2/12,不是11月和12月两个月吗??而是全年的呢?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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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3:2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是因为11月1日发放的是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以净利润为基础发放的,增加的普通股数量视同年初就存在,所以考虑权重是12/12,而不是只算11月和12月这两个月(即2/12)。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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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道题为什么不一样呢?一个是进口环节可以抵扣消费税,直接销售的话可以抵扣消费税,为什么另一个委托加工收回来了之后,高于委托计税组成价格直接销售就要交消费税呢,搞不清楚了。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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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3:21
#税务师#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阅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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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最后冲刺8套模拟题试卷五中70题答案解析没理解。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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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3:1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具体说明试卷五第70题的疑问点,例如题目内容、计算逻辑或答案解析中的哪一部分没有理解,这样我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您解答。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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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题为什么他的税率为3%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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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2: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道题中销售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适用3%征收率,是因为该设备购入时按当时政策未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先按3%的征收率算出应纳税额,再减按2%缴纳。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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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小问,允许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时,为什么要用,以销售面积80%,取得含税收入2万来算整体项目的收入,再去全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呢,不应该是卖了多少扣多少吗 2第四小问,同样为什么都要用20000/80%算出整体收入后再扣除增值税呢,不应该是卖了多少扣多少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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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2:2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允许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时,用销售面积80%取得的含税收入2万来算整体项目的收入,再计算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对整个房地产转让项目的增值额征税。虽然只销售了80%,但剩余部分用于对外投资,按照规定全部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扣除时应按整体项目来计算,而不是仅考虑已销售的80%部分。这样才能准确计算整个项目的增值情况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第四小问用20000除以80%算出整体收入后再扣除增值税,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针对整个项目,要考虑项目的全部增值情况。即使部分房产没有直接销售而是用于投资等其他用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需要将其纳入整体项目一并计算,所以要算出整体收入后扣除增值税,以准确确定增值额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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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包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老师这句话什么意思啊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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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56
#税务师#
您好,因为消税费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阅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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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软件产品进项扣除比例,哪些能扣哪些不能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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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5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分摊。 2.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如果进项税额涉及其他用途(如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以外的项目),则不能全额扣除,需按比例分摊。 4.购进的与嵌入式软件产品生产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机器设备,属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5.如果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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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领用库存商品需要考虑税费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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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要考虑税费。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领用自产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并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因为这部分视同销售的收入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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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加工消费税应税商品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那么把这个商品收回以后,高价卖出的话,请问还需要再补交高出的那部分的消费税吗?
李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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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36
#税务师#
您好同学, 但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销售该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补交消费税,需分情况讨论: 若该商品属于“直接销售”(即未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 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委托加工环节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再调整,即使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也不需要补交消费税。因为消费税在委托加工环节已按计税价格代扣代缴,税法并未要求按销售价格重新计税。 若该商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 则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销售价格的高低不影响是否补税,而是影响抵扣的处理。 所以 在委托加工环节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即使商品被高价卖出,也不需要补交高出部分的消费税,前提是该商品属于直接销售,且消费税已在加工环节缴纳。
阅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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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孝彬老师回答 我有个问题: 就是金银首饰和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1(征税次数): 金银首饰本来就是在零售环节,如果现在在出厂环节把金银首饰混在一起组成成套,那就是出厂环节要征,零售环节还要就成套的售价征本来就应该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等于交两次,是吧? 问题2(成套适用的税率):就是不看具体的税目是否一样,只看成套里面的应税消费品哪个税率高就用哪个,是吗?如果成套里面就只有金银是应税消费品就用金银首饰的税率就好,如果有其他应税消费品(非金银)就比较税率高低,哪个高用哪个?是吗?那这样不就是跟零售环节按金银首饰的税率来相悖了吗?因为在零售环节也有超豪华小汽车那个税率是10%。感觉在税率这块弄不清用哪个,究竟是怎么用的?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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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21
#税务师#
朋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我在看题了哈
阅读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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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嗯为什么选择d呢?金银铂钻不是在零售的时候缴纳消费税吗?为什么销售给商业企业的时候也要缴纳消费税呢?这不是属于批发吗?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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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31 21:18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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