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多种类型: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而裁量行为则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判断如何处理,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3. 依申请的行为与依职权的行为:依申请的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后,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行为,如申请营业执照;依职权的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主动采取行动,不需要当事人的请求或同意,比如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活动。
4. 负担行为与授益行为:负担行为是使相对人承担某种义务或者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例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而授益行为是指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利益的行为,如颁发许可证件、提供公共服务等。
5. 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独作出决定的行为,不需要与当事人协商或取得其同意;双方或多方法为则需要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参与完成,比如签订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