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在我国《商标法》中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商标被批准用于某一类商品或服务,那么该商标的所有者就拥有在这个类别内的专有使用权。
但是,当两个商标虽然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并且这种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时,则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一个知名品牌原本注册用于食品类商品上的商标,如果另一家公司在非直接竞争的领域如服装行业也使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而该行为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视为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权益。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情况。如果某个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在中国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则即使是在完全不同的领域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总之,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