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均需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这是指在业主大会召开时,参与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要占整个小区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并且这些参与投票的业主的人数也要达到全体业主人数的一半以上。
2. 对于一般事项的决定,如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管理规约等,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原则。
3. 特别重大事项(例如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需要更高比例的支持,具体来说,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以上就是关于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所需满足条件的简要说明。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更详细的规定或补充条款,请以当地的具体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