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召开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股东会。同时,在必要时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2. 召开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特殊情况下召开: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4. 召集与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后的股东会则通常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指定的人担任主持人。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能履行职责,则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有所差异,请以实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