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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0年初中级经济师报考手册

来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vage 2020/07/09 10:26:52 字体:

摘要:山西2020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3日至17日,不实承诺或考试违纪报考人员现场核查时间:8月18日9:00-11:00,网上交费:8月3日至18日。

山西省 2020 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 考 手 册

内容:

一、考试简介

二、考试设置

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五、报名条件

六、应试须知

七、告知承诺

八、考场规则

九、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 号)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 74 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 号)

中国人事考试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

考试用书:

2020年版经济考试各级别、专业的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 )公布。

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订购初级、中级考试用书。

二、考试设置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专业、科目设置见表一。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考试)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以下简称初中级考试)。每个级别均设置 10 个专业类别。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 个科目,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 5 年内有效。

初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知识《专业知识和实务》2 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报考专业

三、考试时间

202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考试定于 9 月 12 日举行,初中级考试定于 11 月 21 日、22日举行。

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

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网上报名)

报名流程:

查看公告—注册登录—学历核验—网上填报信息—签订电子承诺书—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

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

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

467号)规定,山西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山西经济师报名收费标准

(三)资格审核

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在省网站发布资格审核通知。高级考试在 11 月下旬发布审核通知,初中级考试在 2021 年 1 月下旬发布审核通知。

资格审核单位将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审核时间、地点见通知。

所需提交资料:

1.《2020 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二份(详见审核通知附件,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报考高级考试的人员,需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注册信息核验

1.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在线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交费。

2.证书核验

(1)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未通过”和“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信息确认后,由报考人员承诺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3.现场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核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所需提交资料:

(1)《不实承诺或考试违纪违规报考人员承诺书》一份(公告附件 3,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本人签字);

(2)《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报考高级考试的人员,需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 A4。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资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办,不允许代为承诺。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5.报名平台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的,可申请找回。详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下方的“常见问题”。

6.报考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五、报名条件

(一)初级

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中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0 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6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4 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2 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 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包括党校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0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 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的要求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六、应试须知

(一)考试须知

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应试人员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2.考试开始 5 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报考初中级考试两个科目的应试人员所有科目按照“缺考”处理。《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 3 个小时,应试人员可提前 1 小时交卷、离场;《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每个科目考试时长为 1.5 小时,每科目可提前 15 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应试人员,两科目考试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的方式,总计考试时长为 3 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 30 分钟交卷、离场。各级别专业考试提前交卷、离场的应试人员,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开考场。

3.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应试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4.针对部分运算量较大的科目,考场备有草稿纸,应试人员应试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5.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6.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7.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重要提示

1.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 知 书

根据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本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注册和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等作出承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手段,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动态核验。为顺利完成报考,请您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册、报名和签署电子承诺书,应当由报考人员本人操作,委托他人操作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对无法核实的信息,以及曾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可要求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报考事项,报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考试报名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报考人员信息将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取证条件的人员,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将采用公示、抽查、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八、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严禁携带笔、移动存储设备、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三、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各级别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四、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反者责任自负。

五、须保持考场安静,独立作答,不得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发生异常情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服从安排。

七、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纪违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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