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物上代位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11/12 18:32:59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物上代位制度

1.全部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部分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的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推荐:

中级新手必知:202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特点详细解读!

【热点聚焦】报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会不会限制专业?

初级报名推迟 高会考试提前!2021中级会计考试情况如何?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