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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斌老师指导: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3/07/18 14:53: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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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今日掌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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