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商誉》的规定,商誉是企业在商业合并或业务组合中获得的,超过被合并方或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商誉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按照特定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亏损合同,如果该合同是作为商业合并或业务组合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商誉,则需要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是通过比较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来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如果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需要进行商誉减值处理。
然而,如果亏损合同不是作为商业合并或业务组合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商誉,而是单独存在的亏损合同,那么就不需要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在这种情况下,亏损合同应当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按照成本计量或按照合同预计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仅针对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一般情况,具体问题的解答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