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将自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背书。转让后,第三人取得了原持票人对承兑人的追索权,成为新的持票人。
转让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签署转让协议或者在汇票背面进行背书来实现。
2. 转让后,原持票人失去了对承兑人的追索权,新的持票人成为了追索权的持有人。
3. 转让时应当注明转让的日期和转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让人应当在转让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4. 转让后的持票人可以继续转让追索权,但每次转让都需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过背书。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承兑汇票的追索权并不等同于转让汇票本身的所有权。持票人只能转让自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而不能转让汇票的所有权。汇票的所有权只能通过背书和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