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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生效原则和登记对抗原则有何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7/12 13:07:02  字体: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生效原则和登记对抗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它们在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和物权变动的规定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效果。
1. 登记生效原则:
登记生效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来说,只有经过登记,物权变动才生效。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即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如果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乙不会因为买卖合同而自动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当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乙才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登记对抗原则:
登记对抗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即使已经转移,但如果未进行登记,新的所有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乙,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只要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乙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但是这个所有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卖给丙,并且进行了不动产登记,那么根据登记对抗原则,丙作为登记的所有人,可以对抗乙的权益。

总结来说,登记生效原则强调的是登记程序的必要性,没有登记,物权变动就不发生效力;而登记对抗原则则是在物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登记,新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享有权利,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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