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确实需要考虑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高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代表其可收回金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资产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其可收回金额。例如,对于某些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资产(如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其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通过评估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
总之,在评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公允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并非所有资产都需要直接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