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享有的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 独立性: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关系。票据法遵循“票据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的存在不依赖于基础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基础关系(如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不成立、无效或者有瑕疵,也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2. 基础关系是原因:虽然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关系,但票据的签发和转让通常是基于某种基础交易关系。这种基础关系是票据行为的原因,它为票据的签发提供了动机或理由。
3. 证明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基础关系可以用来解释或证明票据行为的真实性。例如,如果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是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基础关系可能需要被审查。
4. 抗辩关系: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例如,如果基础关系中的货物从未发货,债务人可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5. 追索权:在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可以对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权的存在与基础关系无关。
总之,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但基础关系可以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同时票据权利的行使也受到基础关系中某些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