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票据权利与保证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基于合法持有的票据,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表示愿意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3. 保证人与票据权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一旦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就成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金额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要求保证人支付票据金额。
- 保证人对票据权利转让和合法持票人具有连续性:无论票据权利如何转让,保证人对其所保证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最终持票人。
- 保证人具有独立于其他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不因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的责任解除而解除,持票人可以单独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总之,票据权利与保证的关系是,保证人通过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