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需要确定租赁期。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的期间。在确定租赁期时,承租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固定期限租赁:如果租赁合同中有一个固定的到期日,那么租赁期就是从租赁开始日到到期日止的期间。
2. 自动续约条款:如果租赁合同包含一个或多个自动续约的条款,承租人需要考虑这些条款是否合理预期会被执行。如果承租人合理预期会行使续约选择权,则租赁期应该包括续约期。
3. 购买选择权: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合理预期会行使这一选择权,则租赁期应该包括购买选择权所覆盖的期间。
4. 终止条款:如果租赁合同包含提前终止条款,且承租人合理预期将会提前终止租赁,则租赁期应该相应地缩短。
5. 经济实质:即使租赁合同的形式是开放式的(即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承租人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租赁的经济实质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6. 担保余值:如果承租人提供担保余值,即保证在租赁期末资产的价值达到某个特定的金额,那么租赁期应该考虑这一担保责任,因为这将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的时间。
总之,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自身预期来综合确定租赁期。如果租赁期超过12个月,承租人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