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3.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5.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如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未被宣告破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6.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7.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