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以下特别规定:
1. 董事会召集: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发出之日起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止,不得少于20天。
2. 监事会提议召集: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会议通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5. 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 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累积投票制:对于董事和监事选举,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8. 网络投票: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确保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提高股东大会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