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这部分收益通常是由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其他综合收益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转入当期损益:
1. 当相关资产出售或终止确认时:例如,如果企业将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那么该房地产在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将转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
2. 当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如果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得它更适合被归类为当期损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可以转入当期损益。例如,如果企业将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那么该资产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将转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或费用)。
3. 当其他综合收益的计税基础发生改变时:如果其他综合收益的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使得企业需要调整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那么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可能会导致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4.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某些情况下,会计准则可能明确规定某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转入当期损益。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重分类为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都可以转入当期损益,有些项目可能需要永久性地保留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直至相关资产出售或企业清算。例如,某些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可能需要长期保留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直到企业处置境外子公司时才将其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