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这些准则,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初始计量:
1. 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 工程成本核算:
- 企业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设置“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工程完工后,企业应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结转“工程物资”科目余额。
3. 资本化利息的处理:
-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4. 分摊间接费用:
- 企业应将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等)在各个在建工程之间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摊,并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按照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 会计分录:
- 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 资本化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 分摊间接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应确保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上述准则的要求,并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