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维持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2.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 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4. 调解书: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如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书。
5. 其他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可能还会作出其他决定,如中止行政复议、恢复行政复议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决定种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维持决定意味着原行政行为继续有效;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驳回决定则意味着行政复议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因此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