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货币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的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上,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双方交换的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 不涉及补价: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涉及补价,即交换双方都不需要向对方支付额外的货币。如果交换中有一方需要支付额外的货币,那么这种交易通常被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 确认损益:如果交换的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企业应当确认相应的损益。例如,如果用现金换取另一项资产,而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支付的现金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和一项现金的减少,同时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收益或损失。
4. 不确认收入和费用: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确认收入和费用,因为交换双方都没有提供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对价。
5. 遵循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涉及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原则是针对不涉及补价的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且补价比例不超过整个交易金额的 25%,则该交易可能仍被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会计处理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条款和金额进行评估。如果补价比例超过 25%,则通常会被视为两项独立的交易:一项是货币性资产交换,另一项是额外的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