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损益之外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些利得和损失通常与企业的非日常活动有关,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等。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项目在资产出售或处置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重分类调整:
某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可以结转到损益中。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2. 直接转出:
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某些项目可能在资产出售或处置时直接转出,不影响损益。例如,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如果企业处置境外子公司,则需要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累计金额转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具体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
3. 不重分类:
某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资产出售或处置时不需要重分类,而是保持其原样。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规定,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符合规定条件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直到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结束。因此,在资产出售或处置时,这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不会转回至损益。
总之,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项目在资产出售或处置时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项目的性质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在会计处理时确保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并正确地反映相关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