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相关项目不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通常包括:
1.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4. 被重新分类进损益的以前期间其他综合收益的税金;
5. 某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其以前期间其他综合收益的调整金额;
6. 某些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其以前期间其他综合收益的调整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通常以总额的形式列示,不要求单独列示各个项目。这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并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而是由于非日常交易事项或会计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因此,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