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汇票保证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连带责任:汇票保证人必须与被保证人对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向保证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
2. 追索权:如果汇票未能按期支付,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要求保证人支付汇票金额。
3. 抗辩切断:保证人不能以其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抗辩事由是基于持票人自身与被保证人之间的行为。
4. 再保证:如果保证人付款或者承担了责任,他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 保证范围:保证人必须对汇票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包括主票金额、利息、费用和持票人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6. 保证期间: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期间,没有记载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自汇票到期日起算。
7. 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
- 保证人必须记载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 保证人必须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 保证人必须记载保证日期;
- 保证人必须记载“保证人”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责任是法定的,保证人一旦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在进行保证时要非常谨慎,并且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