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确实需要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性质、用途、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货的预计售价,并据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当存货的市价低于其成本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后存货的市价又恢复到高于成本,并且这种恢复是持续的,企业可以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在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时,企业需要分析其持有存货的目的。如果存货是为了长期持有或者用于生产过程,而不是为了在近期出售,那么即使存货的市价有所恢复,也可能不需要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因为长期持有或用于生产的存货并不直接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相反,如果存货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近期出售,并且市价确实已经恢复到高于成本,那么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仍然需要保持谨慎,不应全部转回,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存货的市价已经完全恢复且将持续下去。
总之,在决定是否转回存货跌价准备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市价变动的情况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遵循会计准则中的谨慎原则,合理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