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披露。同时,对于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在利润表中予以披露。因此,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是需要进行披露的。
在财务报告中,企业通常会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下,分别披露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以及两者相抵后的净额。如果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较大,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转回的原因、计提跌价准备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具体项目等。
此外,如果企业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是基于特定的假设或者情况变化,例如市场价格的短期波动、特定存货的销售情况等,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些假设和情况的变化,以便投资者和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理解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