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是有限制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当以前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之前因为某种原因(如市场变化、存货残损等)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当导致存货跌价的因素消失,存货价值恢复时,企业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但是,转回的金额不能超过以前已经计提的金额。如果转回后的存货价值低于账面余额,则需要重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如,如果企业之前计提了1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后来由于市场好转,存货价值恢复,可以转回跌价准备,但转回的金额不能超过10万元。如果市场恢复的程度使得存货价值高于账面余额,企业需要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全部转回,并确认相应的资产价值增加。但如果转回后的存货价值仍然低于账面余额,企业需要重新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