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 原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5. 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决定赔偿或者补偿。
总之,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复议机关的审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可能维持、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