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后续支出产生的后续收益,应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进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对其后续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后续资本化支出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即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在后续期间,如果该投资性房地产产生了租金收入等收益,应该在相应的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益,同时将对应的成本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后续资本化支出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即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核算。在后续期间,如果该投资性房地产产生了租金收入等收益,应该在相应的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益,同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后续计量模式,只有在相关收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收入确认条件通常包括: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