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是指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支付:当非居民企业作为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支付股息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 利息的支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利息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租金的支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租金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租金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商标费等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 其他所得的支付:其他符合源泉扣缴条件的所得,如偶然所得、资产转让所得等,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关,则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适用源泉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