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中,对于持有待售类别资产的财务报表列报有以下规定:
1. 持有待售资产的列报:
- 企业将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应当将这些资产或处置组分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或持有待售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
- 列报的持有待售资产应当是流动资产,其账面价值应当与流动负债相区分。
2. 持有待售负债的列报:
- 如果企业有与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负债,这些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
3. 持有待售资产的计量:
- 持有待售资产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
4. 持有待售处置组的计量:
- 处置组应当根据其整体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
5. 终止经营的列报:
- 如果企业满足终止经营的条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终止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终止经营的原因、处置计划、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出售费用等。
6.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待售类别资产和负债的性质、金额、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原因以及出售的计划。
7. 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影响:
- 如果企业将以前期间的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还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中调整相关项目,以反映其持有待售的性质。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确保遵守上述规定,准确、完整地披露持有待售类别资产的信息,以便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