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时,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是无限的。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种责任形式被称为“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并且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当合伙企业对外举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偿还债务,而不需要首先要求合伙企业本身偿还。如果某个合伙人偿还了债务,他或她可以向其他合伙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种追偿权在合伙人间是一种内部关系,不影响他们对债权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通常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通常不允许对外举债,或者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会有所限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