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包括交易对手方、交易目的、交易时间等。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产类别和数量。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条件。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如是,还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此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企业合并,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重大交易,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如果有适用)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有适用)的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