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判断是否适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产生的是一项资产,称为“负商誉”,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因为负商誉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会产生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产生的是一项商誉,或者说是“正商誉”。正商誉通常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商誉是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而企业合并通常被视为一项整体交易,其产生的商誉在初始确认时通常不被视为可独立于企业整体经济活动而产生未来的应纳税或不纳税收入。因此,正商誉通常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是对子公司100%的股权,那么购买方在购买日无需对合并中产生的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商誉被视为是整个企业合并交易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或负债。
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中产生的商誉通常会被视为与整个企业合并相关的,因此也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非控股权益投资:
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控制权,而是持有一个非控股权益投资,那么投资方需要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了解和判断,评估是否需要对投资中的正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投资方认为正商誉在未来期间有可能产生应纳税收入,那么就需要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结来说,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除非是对于非控股权益投资中产生的正商誉,并且投资方认为该正商誉在未来期间有可能产生应纳税收入。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评估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