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有以下特殊规定:
1. 购买成本:购买方应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 购买价款包含的被购买方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购买价款中包含的被购买方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 合并成本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购买方在购买日如果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商誉。
4. 商誉的确认: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应当单独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商誉不作摊销,但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5. 购买日后12个月内的调整:购买方在购买日后的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信息表明需对原初始投资成本或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调整的,应当视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或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针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会有不同的规定,通常需要按照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份额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