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汇票的注销和作废有以下规定:
1. 注销:汇票的注销是指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在支付票款后,在汇票上加盖“注销”印章,表示该汇票已支付完毕,不再具有流通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汇票在承兑后,如到期未被提示付款,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可以在汇票上记载“注销”字样,以防止汇票再次被不当使用。
2. 作废:汇票的作废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如汇票遗失、被盗、损毁等,导致汇票失去流通效力。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汇票丧失后,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或者由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或者由失票人提起诉讼。在挂失止付或者公示催告期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该汇票。如果汇票被确认丢失或者损毁,可以视为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注销和作废是不同的概念。注销通常发生在汇票正常支付后,而作废则是因为意外或者非法原因导致汇票无法正常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