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汇票的再追索权如何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8/22 17:15:04  字体:
汇票的再追索权是指汇票持票人在第一次追索未能得到满足后,可以再次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第一次追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被拒付的,汇票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 再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在第一次追索后未能得到满足,或者追索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持票人可以再次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 再追索的对象:持票人可以向除第一次追索对象之外的任何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4. 再追索的期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对其他汇票债务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当在此期限内行使再追索权。
5. 通知义务:持票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汇票债务人,并提供第一次追索未能得到满足的相关证明。
6. 追索金额:持票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时,可以要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第一次追索未得到的金额,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再追索权是建立在第一次追索权的基础上的,持票人必须首先向第一次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并且在第一次追索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应当注意追索权的时效限制,以免丧失追索权。

直播公开课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课程推荐
        快速问答
            速问速答

        没有找到问题?直接来提问

        查看更多 相关问题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