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其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如下:
1.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 如果换入的存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同时,如果涉及到的换出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且其公允价值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3. 如果换入的存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同时,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4. 如果换入的存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例如考虑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非商业实质的交易等特殊情况。如果有必要,还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