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通常会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存货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准备出售的产成品等。这里所说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可能包括企业通过非采购活动获得的存货,例如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或者盘盈等方式取得的存货。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或者盘盈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在会计处理上通常按照其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并将相关金额计入存货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这些存货会被归类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并与通过采购活动取得的存货一起,在“存货”项目中进行列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存货的取得方式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特定交易,可能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特定的会计处理,例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但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些存货通常不会单独列示,而是与其他存货一起作为整体的“存货”项目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