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公允价值调整:如果取得存货时实际支付的交易对价高于其公允价值,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资产减值损失等)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交易对价低于其公允价值,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2. 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如果取得的存货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需要考虑是否构成业务合并,如果是业务合并,则需要按照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是业务合并,则需要根据具体交易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存货的后续计量:取得的存货在合并报表中应当按照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后续计量,即如果被合并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量,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应当采用同样的方法。
4. 资产负债表日的调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被合并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合并方需要根据被合并方的减值测试结果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并将调整后的存货金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
5. 内部交易的影响:如果存在内部交易导致的存货转移,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将内部交易对存货的影响予以抵销。
总之,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是确保存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存货的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调整以及内部交易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