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存货,其初始计量取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和条件。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 以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以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且该资产是存货,那么债权人应当对取得的存货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该存货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价格,或者在不存在公开市场的情况下,按照双方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价格。
2. 修改债务条件
如果债务重组是通过修改债务的条件实现的,例如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而没有涉及实质性的资产转移,那么债务人通常不需要对取得的存货进行初始计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中不会因此增加存货项目。
3. 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债务重组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权益工具或金融工具,那么债务人应当根据所发行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中会增加相应的权益或金融负债项目,但不会直接增加存货项目。
总之,对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其初始计量应当基于公允价值进行,除非债务重组不涉及实质性的资产转移。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重组方案和交易条款来确定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