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以下报告义务:
1. 报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 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有关风险的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发现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现显著恶化,可能危及合伙企业利益和合伙人共同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4. 报告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5. 报告合伙企业收益的义务: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6. 报告合伙企业清算情况的义务: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