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答疑精华: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28 15:05:05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场持久战,备考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疑惑。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注会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注会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税法》中“税收优惠”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疑精华

【试题内容】

2016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16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

B.50

C.75

D.1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3000-400-1800-600)×25%=50(万元)

提问:

看不懂技术转让的数字,900已经说是符合条件了,又说可以扣除的费用里含技术转让700。技术转让减半200/2=100。为什么要700-100?上面的900和700的表述看不懂。

回复:

先看政策原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看是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技术转让收入。

然后针对本题目,技术转让所得=900-200=7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200万元减半征税,合计纳税调减500+200*50%=600万元。

您理解一下。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