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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担保人(2021.12.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了了 2021/12/22 09:38: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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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借期1年。A为保证人,以自有的房屋向乙公司设定抵押。2021年4月,借款到期前,甲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经甲乙协商约定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保证人A自愿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2021年5月1日,借款到期。5月10日A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5月12日,甲乙重新签订借款合同,A仍以该房屋设定抵押,B以自有的汽车向乙提供抵押。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A、乙可以要求A承担担保责任 

B、若B不知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乙不得要求B承担担保责任 

C、供应商对房屋的抵押权优先于乙享有的抵押权清偿 

D、乙对房屋的抵押权优先于供应商享有的抵押权清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新贷担保人应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有例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选项B中新贷的担保人不知道该事实,因此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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