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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中生产持有材料期末价值计量

2009-03-31 16:05 来源:曾焱鑫

  【摘 要】 新会计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作为五种计量属性。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依据是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的比较关系,不能完全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由于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生产持有材料; 可变现净值; 重置成本

  我国已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则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而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依据是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的比较关系。这里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当一种材料用于生产多种产品而持有时,其期末价值如何确定?或者材料价格没有变化,但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该如何确定呢?

  例如:2007年12月31日,某公司库存材料A1初始单位成本100元,材料A2初始单位成本为80元,材料A3初始单位成本50元,材料A4初始单位成本20元。生产W1产品需要A1,A2,A3,A4四种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150元;生产W2产品只需要A1和A4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为130元。则W1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00+80+50+20+150=400(元);W2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00+20+130=250(元)。

  当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A1,A3,A4两种材料发生了降价,A1材料由100元降为60元,A3材料由50元降为35元,A4由20元降为15元;受此影响,W1、W2产品的市场价格也有所降低,W1由450元降为390元,W2由500元降为420元。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为售价的5%,根据可变现净值的定义M产品和N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计算如下,W1产品可变现净值:W1估计售价-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390-19.5=370.5(元);W2产品可变现净值:W2估计售价-估计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270-13.5=256.5(元)。

  一、生产持有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用于生产两种产品以上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按上例:由于A1材料可用于W1产品的生产,也可用于W2产品的生产。根据新会计准则,A1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根据W1或W2产品确定。按照W1产品,由于W1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1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1产品的估计售价-将A材料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W1产品的成本扣除A1材料成本的金额)-销售费用和税金=390-300-19.5=70.5元,低于其成本100元,因此A1的期末价值应为70.5元,按照每件29.5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W2产品,由于W2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A1材料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那么材料A1到底需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多少?取决于W1产品还是W2产品?这就出现了同一材料期末价值不同的现象,违背了计量一致性原则。

  (二)当材料市场价格未变,成品售价降低时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A2材料价格未发生变化,由于其仅用于W1产品的生产,应按照W1产品计算其可变现净值。由于W1产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2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1产品的估计售价-将A2材料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W1产品成本扣除A3材料成本的金额)-销售费用和税金=390-320-19.5=50.5元,低于成本80元,应按每件29.5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然,材料价格未变时,新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要求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后续计量,但现实中材料价格未变时,成本价格随市场波动、能耗降低、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下降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逻辑的一致性考虑,当然也应该将这些预计不能收回的成本反映在当期。但问题是,这种情况下,计提跌价准备是建立在企业继续生产成品然后出售的假设下的,而理性的企业此时完全可以直接出售材料以避免该跌价损失。

  (三)存在可变现净值为负数的材料

  假设生产W1产品,由于W1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A4在资产负债日可变现净值应等于W1的估计售价-将A4加工成W1产品尚需要成本-销售费用税金=390-380-19.5=-9.5元,以此为基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显然不符合逻辑。当然,低于0的可变现净值只有对于成本结构中比例较小的非主要材料才有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根据新会计准则《存货》的第十八条第三款,选择和其他材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对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期末价值计量的建议

  对于生产持有材料存货,按照其生产的成品确定可变现净值的方法并不能完全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在会计准则国际准则趋同的背景下,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9条: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也就是说,对于生产持有的材料,依然按照可变现净值作为其后续计量的基础,但可变现净值直接根据材料自身的重置成本计量,而不是依赖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这一方面压缩了根据不同产品计算可变现净值从而调节利润空间,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从表1可以看出,按照新会计准则,在W1产品售价由450元降至390元的情况下,所有的材料,无论价格是否下降,下降多少,都会提取29.5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为118元,基本上相当于全部材料降价金额60元的一倍。如果根据W2产品计算,A1材料和A4又不需要计提任何跌价准备,而根据重置成本,只有价格发生下降的A1材料、A3、A4需要分别按其价格下降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以何种产品作为计算依据无关。显然,后者更加客观,便于操作,也更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当销售产品不如销售材料时,企业肯定选择后者。生产和市场需求的不同,材料的用途和目的随着企业管理者持有意图的改变而变化,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的具体划分在现实中没有多大意义,以重置成本作为生产持有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使得生产持有材料和待售材料具有相同的计量基础,可以避免企业简单地通过改变材料用途从而调节利润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人民出版社,2007.4.

  [2] 《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5.

  [3] 《国际会计准则200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5.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