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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规〔2025〕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1日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评价会计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的职业精神。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第三条会计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会计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会计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会计系列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高级会计师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
(四)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正高级会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会计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九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参评高级会计师职称,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条件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知识条件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在国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方向专(编)著1部以上,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资助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排名前5),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四)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其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会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二、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条件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主持(参与)单位或在中介机构以项目组核心成员身份辅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体系、方法或技术,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二)主持(参与)单位或在中介机构以项目组核心成员身份辅导单位改进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等方面,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三)主持(参与)单位或在中介机构以项目组核心成员身份辅导单位改革创新,推进管理会计运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创新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参与单位经营决策,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复杂性、疑难性、关键性问题的过程中,或在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五)主持(参与)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管理咨询、会计信息化智能化或经济案件检查等项目。
(六)参加并完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改革、重点专项行动等中心工作;或入选市级以上会计咨询专家库;或入选市级以上专家服务团,并义务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二条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知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在国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方向专著1部以上,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为“作者名+著”,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1篇以上,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
(三)参与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资助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排名前5),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二、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提出的意见建议被财政部采纳;或主持或参与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类管理办法,被省财政厅采纳。
(二)主持(参与)取得效果显著的管理会计成果(排名前5),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或主持起草会计方面的调研报告、专业课题、意见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三)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取得重大创新,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或在主持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
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四)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或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案件审查、资本市场的现场检查及督导等工作,成果得到使用且贡献突出。
(五)主持完成或在中介机构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辅导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财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实践创新、重大改革试点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六)主持或在中介机构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辅导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创新方法技术,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显著提升单位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得到公认;或在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强化合规、防范化解风险、业财融合、资金筹集、财务信息化、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得到公认。
(七)主持完成大型企业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融资行为)、改制、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融资、清算等工作,贡献突出。
(八)在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担任过大型企业审计、税务鉴证、咨询、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或内部控制审计、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改制、清算等审计、税务鉴证或咨询项目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等合计3项以上,规范执业,出具的专业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且近5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若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则所在单位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入选省级以上会计咨询专家库;或入选省级专家服务团,并义务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或获得省级以上财会类人才项目证书;或参加并完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改革、重点专项行动等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
一、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著2部以上,要求为独著,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
二、撰写2篇以上财务会计类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获得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一等奖。
第十五条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一、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连续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视同具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入选我省财会金融人才项目(省会计领军人才项目),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直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三、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可不受申报条件限制,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通过高评会审议单独予以评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高评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十八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申
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剽窃他人成果业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高评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政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合规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论文类
“公开出版”,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或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二)项目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由各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如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指省直各厅(局)和各市州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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