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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811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1/02 15:40:11  字体: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印花税法》在11月30日之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并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2.财政部发布《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北京注协就“确定和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需关注的问题”发布专家提示。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税协网站)

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08.16)—进阶版

【实务技巧】

1.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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