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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总局发布了2025年第18号公告,针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一起来看下吧!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
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第一条所称: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持有起始时间
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起始时间,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
持有终止时间
境外投资者发生减资、撤资或股权转让等情形收回再投资的,其持有再投资的终止时间按以下孰早原则确定:
①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当月!
②境外投资者实际取得资产或股权支付对价的当月
“额度选择”
①按再投资额的10%计算
②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
注意: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多笔投资处理”
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外币换算”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投资收回处置顺序
①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②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③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多次投资收回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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