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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12月1日开始啦!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且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项操作看似简单,却藏着不少容易忽略的细节。漏填信息可能少拿优惠,填错项目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为帮助大家顺顺利利享受扣除、明明白白省钱,本文梳理了一组填报高频易错点,这份实用指南请收好!
易错情形
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正确处理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情形
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在个税APP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得再继续享受扣除。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时,应及时在个税APP上传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易错情形
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易错情形
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错误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没有按规定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或填写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正确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能扣除。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易错情形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易错情形
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情形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填写扣除。
易错情形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
正确处理
只要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不管是已退休,还是无赡养能力,纳税人均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对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纳税人可以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易错情形
因父母未满60周岁,错误填报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正确处理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易错情形
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正确处理
纳税人照护未满三周岁子女的相关支出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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