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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向开票实施时间: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
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
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在便利的同时,如何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
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4月29日以来,多个省市已经开出了首单“反向发票”,在各地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反向开票”正快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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